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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九游会苏州法院2023年度十大亮点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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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九游会2023年5月,苏州中院出台《现代化法院建设规划(2023-2025年)》,召开现代化法院建设专题研讨会,明确现代化法院建设的理念思路和实践路径,提出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司法理念、审判机制、审判管理、审判水平和司法能力现代化,初步建成与苏州当好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排头兵要求相匹配、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全省领先全国率先的现代化人民法院。

  过去一年,苏州法院紧扣现代化法院建设主线,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牢固树立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审判理念,不断提升公正高效司法水平。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349546件,办结310513件,收结案数均创历史新高;法官人均结案372件,比上年增加54件。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人案”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2篇裁判文书获评全国百优,22起案件入选全国性典型案例,数量均为全省最多。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体系、“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长效机制、“有诉必应、有信必复”制度等工作机制,增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动力AG九游会。执破融合、执源治理、全域诉服、劳动审判、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涉外商事审判、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等7项经验在全国推广,24项工作经验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广。

  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能力。69个集体、197名个人获省级以上荣誉,涌现出以“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市中院少年庭、“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全省优秀法官”徐飞云等为代表的一批先进典型。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23年5月,苏州互联网法庭在虎丘区人民法院挂牌成立,集中管辖苏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七类互联网一审案件。这是全省首家专门审理涉互联网案件的专业法庭,也是苏州法院拥有的第5个“国字号”专业法庭。

  过去一年,苏州法院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互联网审判机制,提升互联网司法效能,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全市法院妥善审理涉数据权利、新业态用工、网络消费等案件721件,推动健全完善数字治理规则体系。在“网络购物平台‘霸王条款’案”中,依法明确“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格式条款无效;在“网络租车公司未足额投保案”中,判令其在不足范围内赔偿消费者损失,两案均入选全国法院网络消费十大典型案例。

  联合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建立新业态劳动用工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平台企业规范用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与市大数据集团建立加强数据资源保护、促进数据流通使用等联动机制,在市大数据交易所设立数据安全合规工作站,促进数据规范处理,激活数据要素生产力。

  设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 服务保障示范区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

  2023年9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正式成立。法庭集中办理吴江区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通过推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深化示范区三地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提升示范区生态环境一体保护和协同治理水平,护航示范区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

  过去一年,苏州法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美丽苏州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落实共抓大保护要求,出台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依法严惩涉长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等违法犯罪,与辖区内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政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携手保护“母亲河”。

  姑苏区人民法院、吴中区人民法院在纠纷化解、生态修复、普法宣传等方面加强协作,合力护航太湖生态岛绿色发展,相关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充分肯定。

  积极探索涉环境资源案件企业合规改革,引导企业守法绿色经营。在一起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将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作为量刑情节充分考量,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企业合规整改落地见效,并通过司法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加强污水管网监管。

  苏州法院不断深化跨域司法协作,以更高水平的司法一体化,服务保障更高质量的长三角一体化。围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强化区域民生保障、统一区域法律适用等,出台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十项深化举措。牵头召开沪苏浙皖四地中院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联席会议,与长三角区域法院在跨域诉服、执行联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等领域建立10余项协作机制,更好满足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司法需求。

  2023年4月,苏州中院启动“知产守护‘最江南’”主题活动,联合市文广旅局等四部门建立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搭建涉传统文化“苏知和合坊”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开展“江南文化法治行”普法活动,切实加强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

  过去一年,苏州法院紧紧围绕习赋予江苏“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上探索新经验”的重大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动“江南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加大涉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涉玉雕、昆曲、红木家具等传统文化资源著作权案件,支持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召开苏州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调研座谈会,开展“古城法韵”老字号企业走访活动,助力本土老字号焕发新活力。

  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依法严惩盗掘市文物保护单位吴楚贵族墓葬群的犯罪分子,判处主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入选全国法院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深化“天平筑诚信”旅游消费纠纷联动化解品牌建设,妥善审理涉古城保护更新项目建设案件,依法助力古城保护和文化传承。举办“江南文化”保护主题普法活动10场,深入50余家涉传统文化企业开展法治宣讲,营造尊重传统文化、鼓励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

  2023年,苏州法院在基层司法所、邮政网点、律师事务所、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等建立196个“融诉驿站”,以“一台电脑、一名协助员、一名指导法官”为标准配置,在线开展诉讼服务、调解指导、在线诉讼、普法宣传等司法服务,形成覆盖全域的“家门口”纠纷预防化解网络,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过去一年,苏州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强化纠纷源头治理,昆山市人民法院联合住建部门建立物业纠纷治理网络,通过物业履职“红黑榜”“问题物业”自查自纠等方式,促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物业纠纷减少三分之一。

  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作用,健全调研沟通、协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发送各类司法建议302篇,7篇获评全省优秀。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建设,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融合,实现群众诉求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10家基层人民法院全部入驻县级矛调中心。

  探索开展商事纠纷市场化调解,发挥市场化调解组织熟悉法律知识和商事规则等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调解服务,成功化解纠纷10759件。

  做实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建立诉源治理“一号响应”机制,安排专人专线为调解员、网格员提供即时纠纷调处法律支持。评选全市法院“三进”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以及十大“金牌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提升调解实效。全年诉前成功调解纠纷122458起,同比上升37.8%。

  积极推动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法院与属地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站,率先在全省实现各县级市、区全覆盖,并联合市司法局、市委依法治市办制定工作指引,加强集中管辖格局下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争议所涉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提升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成效。2023年依托工作站化解行政争议247件。

  过去一年,苏州法院积极构建协同化解行政争议一体化格局,完善府院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将行政诉讼案件压降率、实质化解率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苏州市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增强化解合力,全年行政案件协调化解率达40.1%。

  推动行政争议诉前化解,与市委依法治市办等联合出台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实施意见,引导行政机关通过诉前自我纠错方式化解争议;与苏州大学共建行政审判研究基地,与复议机关定期研讨会商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助力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有效发挥。

  做实行政争议诉讼化解,建立行政机关败诉风险通报机制,引导行政机关妥善处理纠纷;联合市司法局开展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维护权利中的作用;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出庭应诉率保持100%。

  促进行政争议源头治理,连续6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参与重大决策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咨询论证100次,培训行政执法人员6900人次,提升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探索开展企业行政合规整改工作,引导企业主动整改案涉问题,推动行政机关根据整改效果予以从轻处罚,实现企业治理能力提升和违法行为源头治理双赢效果。

  2023年6月,苏州中院启动为期3个月的异地财产执行攻坚行动,对一批主要受疫情影响长期未能处置的涉案异地财产进行集中攻坚处置,依法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行动中,苏州法院集合全市执行力量奔赴25省452市开展攻坚,同时与财产所在地法院围绕财产调查、车辆扣押、房产腾退等加强协作,全面提升异地财产执行质效。共集中执行案件233件,腾退不动产2800多平方米,执行到位金额2300余万元。

  过去一年,苏州法院以异地财产执行攻坚行动为牵引,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常态化组织“天网行动”执行会战,最大限度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年共执结案件86311件,同比上升14.3%,执行到位金额190.9亿元。特别是针对拖欠企业账款、农民工工资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部署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帮助企业回笼资金95.5亿元,为务工人员追回“血汗钱”2.78亿元。吴江区人民法院积极引导某被执行企业实施破产重整,引入投资人全额清偿97名员工的598万元欠薪,入选全国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强化执行威慑,为期两年的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圆满收官,全年判处罪犯159人,两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打击拒执犯罪七大典型案例,6988名被执行人迫于威慑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相关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推广。

  2023年7月,苏州法院对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除刑事案件之外的案件,全部推行从立案到归档的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实现资源利用集约化、内部管控精细化、全程留痕可视化,为有效化解人案矛盾、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有力科技支撑。2023年7月-12月,共采用无纸化方式办理诉讼案件59915件。

  过去一年,苏州法院全力抓好数字法院建设三年规划落实,深入推进以无纸化办案为基础的电子卷宗智能化应用,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为执法办案减负增效。

  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办案试点工作,在全国率先研发“未来法官助手”,辅助法官开展无纸化阅卷并自动生成法律文书,切实为法官减负、让正义提速。在金融借款纠纷等8类试行案件中,法官阅卷时间节省80%,案件办理时间缩短三分之一。

  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研发劳动争议大数据智能辅助平台,辅助法官梳理案件事实、甄别研判虚假诉讼、开展审判态势分析,促进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效提升,获评2023年度人民法院科技成果一等奖。

  建成内外网打通、全场景开庭的“云法庭”系统,开展在线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法院创新案例。

  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一站式建设优秀改革创新成果,苏州中院“首创全域诉讼服务系统实现辖区诉讼服务‘通存通兑’和统一监管”入选“十大最具特色一站式建设改革创新成果”。

  过去一年,苏州法院持续完善“全域诉服”体系,支持当事人在全市任何一个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和人民法庭的诉讼服务站,或苏州法院电子诉讼平台、苏州智慧法院APP等线上诉讼服务平台,按照同一标准办理涉及全市法院所有案件的立案登记、材料提交、文书领取、卷宗查阅、视频辅助等诉讼服务事项,实现诉讼服务在苏州全域“通存通兑”。

  通过开发“全域诉服”管理平台,实现全市法院诉讼服务工作“一张网”统一监管。全年通过“全域诉服”系统为当事人提供登记立案110742件,提供材料收转380次,接收处办法官留言728次,完成文书送达1625531次。

  建立“诉必应”工作机制,通过设立专门事务中心,依托信息化平台,对人民群众提出的立案、保全、送达等各类诉讼服务诉求,集中进行接收、登记、转办,并设专人监督、催办,保证所有诉讼服务诉求必定回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定办理到位。

  2023年10月,全国妇联印发《关于表彰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苏州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作为苏州唯一一家先进集体被列榜表彰。12月,该庭又荣获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全国法院先进集体”,一年内获得2项国家级荣誉。

  过去一年,苏州法院持续优化少年家事审判机制,用心用情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孙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被撤销房产赠与案”“执行共同遗嘱案”入选全省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禁止继子女骚扰丧偶老人案”等3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与市公安局、市妇联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发出6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依法严惩伤害、性侵、虐待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同堂培训,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对15名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判决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在全省率先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28份,督促家长“依法带娃”。深化“向阳花开·德法共治”院校共建,143名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组织法官为全省7000余所中小学校师生家长送上“开学法治第一课”,让法治的种子在校园生根发芽。

  优化适老诉讼服务举措,设立导诉专员、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老年当事人跨越“数字鸿沟”。

  准确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依法保障热心扶养孤寡老人者能分得遗产——顾氏三兄弟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杨某某系聋哑人,终身未婚、无子女,其父母与唯一的姐姐先于其去世。杨某某晚年生活无法自理,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三兄弟照顾其日常生活。2017年杨某某生病住院至2021年去世,顾氏三兄弟轮流探病、陪护,并负责处理住院费用。杨某某去世后,顾氏三兄弟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并按当地风俗进行祭拜。因杨某某去世后财产无人管理,顾氏三兄弟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顾某甲等三人并非杨某某的继承人,但对杨某某生前进行生活照顾,为其治病,给予精神上的慰藉,使杨某某得以安享晚年,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情形,三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故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判决生效后,太仓市民政局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将杨某某遗产平均分配给了顾氏三兄弟。

  《民法典》规定在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未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本案中,太仓市人民法院结合“遗产酌给”制度,依法认定对被继承人事实上进行扶养的兄弟三人,与案涉遗产具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同时,对申请人助残扶弱、尊老敬老的善举予以肯定性评价,为后续其因善意付出而分得遗产提供了法律保障,弘扬了诚信、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本案被央视《今日说法》报道,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并入围最高人民法院与央视等联合举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年度十大案例评选候选案例。

  强化“执破融合”,助力被执行企业工程复工续建——某置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某置业公司于2009年开发建设某商住楼,建筑面积2.61万平方米AG九游会,共有房屋138套。截至2012年,房屋基本销售完毕并完成网签。2012年10月,因该置业公司资金链断裂,大楼停工,陆续产生涉商品房销售、借款、建设工程等案件70件,涉案金额7亿余元。抵押权人要求整体拍卖烂尾工程,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其他普通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各方意见不一。2014年,该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若直接将公司主要财产“烂尾楼”按在建工程拍卖处置,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难以重新办理,也难以续建验收,遂召集购房人、其他权利人协商处置方案。最终债权人决定申请“执转破”,有效发挥破产审判的拯救功能推动复工。进入破产程序后,该院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帮助该公司恢复了营业执照,并推动引入约2亿元投资,用于偿还债务、工程续建。破产管理人组织多次磋商形成重整计划,向47户消费性购房人交付房屋,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清偿率10%。2022年4月,昆山市人民法院批准该重整计划,大楼恢复施工。截至2023年底,案涉商住楼上设定的抵押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以及职工债权均已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实现了公平受偿,房屋顺利交付给了消费性购房人。

  本案是全省首例在“执转破”程序中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并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件。该案执行过程中,面对企业主要被执行财产“烂尾楼”难以处置且债权人众多、利益冲突严重等问题,昆山市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启动破产程序,并借助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帮助企业恢复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最终成功引入投资完成烂尾工程复工续建。烂尾项目的有效“盘活”,有力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了债务清偿比例,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

  依法把握情势变更适用条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某化纤公司诉某电力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化纤公司是一家民营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10月,作为购电方与某电力销售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约定购买2021年全年用电量,价格按照国家公布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低4.78分计算。2021年1月至9月,双方按约履行并结算完毕。2021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明确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化纤公司与电力销售公司经协商,同意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照市场集中竞价标准结算电费。但在结算10月份电费时,电力销售公司以煤炭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增加为由,要求1日至14日电费也按照市场集中竞价标准收取,化纤公司为此多支付电费119万元。化纤公司认为,10月1日至14日的电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结算,遂起诉要求电力销售公司返还多收取的119万元电费及相应利息。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煤炭价格波动导致电力成本增加属于商业风险,并非不可预见,且双方也已按照国家政策及时变更了结算价格标准,电力销售公司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政策调整前已明确约定的售电价格进行变更,依据不足,遂判决支持化纤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人民法院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依法保障合同履行,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情势变更具有根据情势变化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平衡的功能,但一定程度上系对合同严守的突破,要审慎适用。本案中,苏州中院准确把握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不支持电力销售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将生产成本上涨导致的经营风险转移至化纤公司,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履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本案入选省法院发布的江苏法院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准确认定开源许可协议约束力,依法保护软件二次开发者合法权益——网经公司诉亿邦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OpenWRT是通信领域的系统操作控制软件,其源代码可供软件开发者免费获取使用,适用《GNU通用公共许可(版本2)》(即“GPLv2”协议)开源许可协议。网经公司在OpenWRT基础上开发了案涉“OfficeTen1800”软件,并于2013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亿邦公司招募网经公司前员工刘某某、吴某某到启奥公司,通过复制并修改案涉软件源代码的方式,开发了与案涉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同类软件。亿邦公司、启奥公司在人员、资金、项目管理上紧密关联,存在目标、行为和利益上的共同性。网经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亿邦公司、启奥公司及相关网经公司前员工诉至法院。被告抗辩认为,根据开源许可协议,网经公司应公开案涉软件源代码,并免费许可所有第三方使用,故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OfficeTen1800”软件系网经公司在开源软件基础上投入大量成本开发形成,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项下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同时,本案被告并非OpenWRT软件权利人,其关于网经公司应开源而未开源、不享有著作权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认定亿邦公司、启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构成侵权,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网经公司独创性成果受侵害造成的损失50万元。亿邦公司、启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源模式是全球软件技术和产业创新的主导模式,准确把握开源许可协议约束力、合理界定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对于激励创新创造、促进软件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对于基于开源软件二次开发形成的独立软件,开发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应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许可复制、修改、发行构成侵权,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二次创新成果的鲜明导向,为国内软件开发者吃下“定心丸”。

  依法规制企业高管竞业限制违约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某新材料公司诉陈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某新材料公司系一家江苏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年销售额超亿元。陈某于2011年入职,并逐渐成长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年薪也从入职时的30万元增长至最高270万元。2019年9月,陈某离职。陈某与公司约定,其离职后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两年内共支付其100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按月发放);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总额约1180万元的违约金。陈某离职当月即借他人名义成立新公司,业务与新材料公司相同,同时还招揽了新材料公司15名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并承诺为上述人员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属于适格的竞业限制主体。其离职后隐名设立同业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院综合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公司实际损失、陈某在职期间工资收入及恶意招揽新材料公司员工的违约情节,判令陈某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91万元,并承担736万元的违约金。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竞业限制制度是保护商业秘密、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措施。本案中,陈某身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严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区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劳动者,根据陈某的身份以及违约行为,适度体现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惩罚性,对其作出了近年来苏州地区最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判赔额。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劳动人事争议审判中践行“劳企双保护”理念的生动实践,依法衡平处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认定海外仓服务合同权利义务,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公众公司诉肯亚公司合同纠纷案

  公众公司从事跨境电商出口业务,通过亚马逊平台在德国销售商品,待售商品存放于亚马逊设在德国的仓库。2021年4月,亚马逊要求公众公司下架全部商品,并提供位于德国的收件地址用以接收退货。公众公司得知肯亚公司在德国当地提供海外仓服务,遂委托其代为接收1936件退货,并运回国内。肯亚公司转委托另一家德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在此过程中,部分退货丢失,公众公司最终收到退货1355件,遂起诉要求肯亚公司赔偿损失75526.12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肯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公众公司发送海外仓服务的报价单,并且肯亚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公众公司进行联络、结算费用,可以认定肯亚公司与公众公司之间存在海外仓服务合同关系。肯亚公司与公众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虽然其委托德国当地公司实际提供海外仓服务,但是公众公司丢件损失应由其承担。根据亚马逊平台签收信息、公众公司签收单据等证据,认定肯亚公司丢失货物581件,并综合考虑报关单价、折旧等因素,酌定货物损失55000元,在抵销公众公司尚未支付肯亚公司的12159.92元后,肯亚公司还需赔偿公众公司42840.08元。

  海外仓提供仓储、收件、拆件、打包、标签、邮寄等服务,能够有效提高物流时效,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物流成本,对于保障跨境电商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本案是苏州法院审理的首例涉“海外仓”业务案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海外仓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准确认定合同违约损失,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了海外仓行业规范发展。案件审结后,苏州中院向苏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发送关于“支持头部企业加速布局建设‘海外仓’”的司法建议,得到积极反馈。本案入选省法院发布的江苏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农贸市场收取高价水电费行为,切实维护摊位经营者合法权益——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2017年6月至2020年8月,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高于政府定价标准,向市场内摊位经营者多收取水电费共计2004010.48元。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退还多收取价款。后该公司未按期退款,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逾期不退还的多收价款2004010.48元、并处罚款1002005.24元的处罚决定。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虎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予以维持,该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长期向市场内摊位经营者违规收取水电费,多收价款达200万余元,且在市场监管部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之后,仍未退还多收的水电费,侵害了摊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罚幅度适当,故判决驳回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农贸市场一头连着城乡居民的“菜篮子”“米袋子”,一头连着摊位经营者的“钱袋子”,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做好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农贸市场管理方不仅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要为市场内摊位经营者提供良好服务,保障摊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农贸市场管理方超标准收取水电费,且未按照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积极退还多收款项,其拒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摊位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有力规制“乱收费”行业乱象,对于推动农贸市场综合治理、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民生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二审判决书获评全省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

  深入践行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引导当事人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生态修复——、盛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年12月1日至17日,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约400棵,所伐树木销售得款1.4万元。经鉴定,被伐树木的立木蓄积量为60余立方米,涉案滥伐林木行为造成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林木营养物质积累、净化大气环境等方面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金额共计14万余元,其中固碳功能损失7090元。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盛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上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

  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森林保护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对两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经法院调解,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盛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人缴纳固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费用7090元,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替代性生态修复,并通过异地补植复绿的方式,替代性承担其余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合计18万余元。

  本案是全省首例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案件。“碳汇”是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过程、活动和机制。“碳汇”通过碳交易机构以公开价格进行交易,出售者以植树造林等方式提升二氧化碳吸收量,有针对性地弥补案涉林木被破坏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环境因林木二氧化碳吸收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害,相较于缴纳损害赔偿金用以修复生态的传统做法,资金利用效率更高。本案通过引导被告人自愿向碳汇交易所购买林业碳汇,更精准地修复森林固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是践行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好实现受损生态全链条、精细化修复的创新探索。本案在案发地虎丘区山林脚下开庭,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群众代表旁听庭审,起到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韩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传授犯罪方法、张某某走私毒品、案

  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溴替、等为国家管制的,且他人系出于犯罪目的向其购买的情况下,仍联系境外卖家贩卖,部分直接从境外邮寄给国内买家,部分由其收取后寄给买家。此外,韩某某还使用通讯工具向买家传授使用上述药品致人昏迷的具体操作方法,以及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帮助买家利用上述药品实施行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上述药品系从境外发货,仍向韩某某购买,并提供国内收货地址。张某某购买等药品后,在韩某某指导下一名被害人,后又伙同他人另一名被害人。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某违反国家精神品管理规定和海关监管规定,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的,走私入境后运输、贩卖给他人,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仍实时传授方法提供帮助;张某某为实施犯罪而走私,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奸淫且具有情节。据此,依法认定韩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认定张某某犯走私毒品罪、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溴替、均系国家管制的,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在被作为成瘾替代物滥用或者被用于实施抢劫、等犯罪时,均应认定为毒品。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等药品的催眠作用,诱骗女性服用,趁女性昏迷之际实施奸淫。国内对相关药品严格管制,犯罪分子遂通过互联网从境外购买,伪装后利用国际快递走私入境进行贩卖,有的引发严重次生犯罪。被告人韩某某以“”作为卖点,走私、贩卖、运输毒品20余次,并向买家传授使用方法,在线指导他人实施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购买走私入境的毒品用于实施犯罪,二人且有情节,二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苏州中院对本案两名被告人依法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涉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该案提醒社会公众要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陌生人给予的食品、饮品等应提高警惕。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花式”拒执行为,以刑罚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6年7月,俞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判归还邱某某借款1989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后俞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邱某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阶段,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向俞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敦促其主动申报财产、及时履行义务。为逃避执行,俞某某不仅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还故意弃用原手机号码,拒绝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在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期间,俞某某出资以他人名义购买豪车自用,先后两次违反限制消费令搭乘飞机外出,多次借用他人银行卡用于日常收支、收取拆迁补偿款,流水金额超过300万元。此外,俞某某在得知法院裁定拍卖其名下房产时,还指使他人向法院虚假申报租赁权,意图阻碍司法拍卖。因俞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俞某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俞某某不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隐藏转移财产、串通他人虚假申报租赁债权等方式阻碍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俞某某当庭如实供述罪行,且在案件审理期间自动履行部分债务,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俞某某采用各种方式规避执行、阻碍执行,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兑现、损害了司法权威。对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对犯罪分子予以严惩,以刑罚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是集中体现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成果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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